- 發布時間2018-11-28 10: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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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《聯合國氣候變化(hua)框架(jia)公約》
(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,UNFCCC)
《公約》在1992年6月3日舉行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上簽署、1994年3月21日正式生效。《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》由序言及26條正文組成,是世界上第一部為全面控制溫室氣體排放、應對氣候變化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公約,也是國際社會在應對全球氣候變化問題上進行國家合作的基本框架。
目前(qian),已有(you)197個國家批準了《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》,這些國家被稱為《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》締約方。公約規定每年舉行一次締約方大會。締約方大會是《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》的最高級別的會議。
《聯合國氣(qi)候變化框架公約》中“注意到歷史上和目前全球溫室氣體排放的最大部分源自發達國家;發展中國家的人均排放仍相對較低”,確立了“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”原則。據此,公約規定了附件一國家承擔量化減排義務(主要是發達國家),附件二國家承擔出資義務(主要是發達國家),非附件一國家(主要是發展中國家)與附件一國家按照“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”共同履行公約的義務。
2.《京(jing)都議定書》
(Kyoto Protocol)
1997年在(zai)日本(ben)京(jing)都(dou)召開的《聯合國氣(qi)候(hou)變(bian)化(hua)(hua)框架公(gong)約(yue)》第三(san)次締約(yue)方大會上通過的,旨(zhi)在(zai)限(xian)制發達國家(jia)溫室(shi)氣(qi)體排放量以(yi)應(ying)對全球氣(qi)候(hou)變(bian)化(hua)(hua)的國際法律文書,全稱《聯合國氣(qi)候(hou)變(bian)化(hua)(hua)框架公(gong)約(yue)京(jing)都(dou)議定書》。
《京都議定(ding)書》首(shou)次(ci)以國際性法規的形式限制(zhi)溫室氣體排放。《京都議定(ding)書》需由(you)占(zhan)1990年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55%以上并且至少55個國家和地區批準之后,才能具有法律約束力。中國于1998年5月簽署并于2002年8月核準了《京都議定書》。
《京都議定書》于2005年2月生效。2012年多哈會議通過包含部分發達國家第二承諾其量化減限排指標的《京都議定書多哈修正案》,第二承諾期為期8年,于2013年1月1日起實施,至2020年12月31日結束。2014年6月中國交存了《京都議定書多哈修正案》的接受書。《多哈修正案》尚未生效。
3.《巴黎協定》
(Paris Agreement)
2015年(nian)12月12日(ri)在巴黎(li)氣(qi)候變(bian)化(hua)大會上通過(guo)的協定,2016年(nian)4月22日(ri)開(kai)始(shi)在紐(niu)約開(kai)放(fang)簽署,2016年(nian)11月4日(ri)正式(shi)生效。《巴黎(li)協定》是繼1992年(nian)《聯合國氣(qi)候變(bian)化(hua)框架公約》、1997年(nian)《京都議定書》之后(hou),應對氣(qi)候變(bian)化(hua)領域的第(di)三個里程碑(bei)式(shi)的國際(ji)法(fa)律文本,確定了2020年(nian)后(hou)的全(quan)球氣(qi)候治理相關(guan)安排(pai)。
《巴黎(li)協定》要求把全球平(ping)(ping)均氣溫升幅控(kong)制(zhi)在工業化前水平(ping)(ping)以上低于2℃之內,并努力將氣溫升幅限制在工業化前水平以上1.5℃之內;旨在盡快達到溫室氣體排放的全球峰值;在公平基礎上,在本世紀下半葉實現溫室氣體源的人為排放與匯的清除之間的平衡。